顾某等诉张某等案 人身损害赔偿、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凯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各被告责任承担?
本案属于第三人致雇员伤害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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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4)港民一初字第015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15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被上诉人):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三原告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志明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审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上诉人):冯某,男,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文清,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红;审判员:王永余;代理审判员:张俊秋。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健全;审判员:吴宗建;代理审判员;周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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