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姜某海上作业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中新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霍炬 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1.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后的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故此案例对上述解释的适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人身损害后,雇主往往会主动与雇员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于一般从事雇工的人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2.案由:海上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成国,男,汉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男,满族,住辽宁省东港市,个体船主。
委托代理人:姜某1,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退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阳;代理审判员:霍炬高明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