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建行双溪支行、建行开发区支行、建行金华分行财产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及人身损害侵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5)婺民一初字第22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碧青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罪犯的抢劫行为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涉及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备受各界关注,多家媒体作了报道。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储户在银行办理存、取款过程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存款被抢,银行是否有责任,是否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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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5)婺民一初字第2209号。
2.案由:财产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金华市。
委托代理人:叶昆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朗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溪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双溪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211号。
负责人:陈某,支行行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387号。
负责人:徐某,支行行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东路1号。
负责人:陈某1,分行行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学锋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碧青;审判员:胡胜克徐翌黎
6.审结时间:20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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