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公平原则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正新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在校期间,不少学校出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集体观念等的考虑,经常会组织学生进行诸如搬课桌椅、植树、大扫除等劳动,这无论在大、中、小学校都非常普遍和司空见惯。本案是我院受理的首例因学生在校搬课桌椅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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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0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严某,男,汉族,上海人,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之母),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严某(原告之父),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陈伟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董曙椿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三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善龙,男,被告单位副校长,住上海市卢湾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蔡能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汪海鹰上海市中信争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郑幸福上海市中信争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正新;代理审判员:张卓郁胡文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代理审判员:孙春蓉洪可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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