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肖像权纠纷案 不知情的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美雅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分歧主要在于对销售商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责任认定方面。这里涉及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完整意义上的产品以及肖像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新华都、康纳利公司虽无主观上的故意,但其在经营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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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220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78号。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莫某,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香港籍居民,住香港九龙。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波上海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省中山市美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冼明福广东环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康纳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纳利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2路35号201。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河、林华平,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源美;审判员:杨伟张丽娥。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鹏腾;审判员:陈灿彬陈美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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