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薛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盐城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民一终字第7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平 单位: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本案就原告被狗咬伤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的伤是否是被告家的狗所咬。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两家系庄邻,平时两家并无矛盾。被告家饲养的狗没有圈养,且原告的父母指认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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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05)响民一初字第10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民一终字第774号。
2.案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男,199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运河镇。
法定代理人:彭某1,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盐城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女,195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运河镇。
委托代理人:许可龙,男,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彭某2,男,1951年8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响水县运河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审判员:王爱红秦广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崇山;代理审判员:孙曙光唐雨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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