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刘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庆市

大庆市让胡路区

大庆四维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让胡路区

文书字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5)让民初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重阳 单位: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此起案件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比较特殊的情况。在常规的案件处理中,一般是动物直接造成人的伤害,而此起案件中,不同的是,被告带的大狗,并没有咬扑原告人,而是原告人从没有见过,像“牛犊子”一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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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5)让民初字第125号。
2.案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男,汉族,大庆市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肖某1,男,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哲剑大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重阳;审判员:潘卫东;代理审判员:于晓华
6.审结时间: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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