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诉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噪音污染损害赔偿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法制晚报社

北京市统计局数据中心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17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琳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虽已初步形成由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组成的体系,但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很不完整,甚至矛盾,并与《民法通则》脱节。立法的缺陷给审判实务带来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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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民字第0215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1779号。
2.案由: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法制晚报社编辑。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李某之妻),汉族,北京市统计局数据中心公务员。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元红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谋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女,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许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岭;代理审判员:韩英周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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