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等诉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侵权行为、帮工、过失相抵、补充责任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德穗计算机技术中心

北京市文者汇中劳务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

北京市圣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35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云成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择其要者论述如下:
1.二人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388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3508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袁某,男,汉族,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出租司机,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被上诉人):袁某1,男,汉族,北京德穗计算机技术中心业务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袁某2,女,汉族,北京市文者汇中劳务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沛颖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以下简称毛织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副厂长,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杨益军北京市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生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生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滨河路东2号科委办公楼134号。
法定代表人: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昌国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汉族,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司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新;人民陪审员:门晋方刘玉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燕;审判员:刘辉;代理审判员:郑艳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