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徐某1、王某与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获嘉新运超市、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侵犯消费者权益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获嘉新运超市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获嘉新运超市

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终字1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景永利 单位: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一审期间,曾被中央、省、市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关注,并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河南电视台《法制时段》等法制栏目报道。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第一,超市“偷一罚十、偷一十倍购买”的店规是否违法?第二,超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4)获民初字第583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终字158号。
2.案由: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汉族,获嘉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1,男,汉族,获嘉县人,农民。系原告徐某之父。
原告(上诉人):徐某1,男,汉族,获嘉县人,农民。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汉族,获嘉县人,农民。系原告徐某之母。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武良明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获嘉新运超市(以下简称新运超市)。
负责人: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1,男,汉族,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获嘉新运超市副经理,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汉族,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获嘉新运超市职工,住新乡市。
被告(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新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留群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洪洲。
二审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屈路平;审判员:宋冬生曹根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