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产品责任案 产品责任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6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亓培冰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核心和焦点是关于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说来,即关于产品的缺陷应该由哪一方来证明,这直接关系到不同的诉讼后果。
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理论上较为笼统地认为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但“倒置”的是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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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254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624号。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西安磊鑫科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泽、袁树国,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益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蓉晖、刘虹环,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宝钟;代理审判员:周孟炎邢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国军;代理审判员:亓培冰张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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