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诉曲某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

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包民三终字第2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芳 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案件的性质如何定性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两个法律问题。
本案应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医患纠纷问题。医患纠纷中的“医方”是指医疗单位或医护人员一方。且医务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以及非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属医患纠纷。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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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02)昆民初字第674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包民三终字第27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上诉人):唐某,女,汉族,无职业。
原告(上诉人):唐某1,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上诉人):唐某2,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上诉人):曲某,男,汉族,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区。
委托代理人:丁西霜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逸娟;审判员:郑文广李振生。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芳;审判员:杨萍;代理审判员:付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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