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春华 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以损害事故是否直接触及加以分类,可分为直接损害和反射性损害。直接或反射之区分标准,简而言之,系以被害人之首当其冲或被波及为区分之标准。直接损害较好理解,此处不再赘述。所谓反射损害,即契约当事人以外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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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一(民)初字第364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1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刘道凤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七莘路3155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华;代理审判员:朱富明;人民陪审员:史文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代理审判员:孙春蓉洪可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0日(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曾于2004年7月12日起中止诉讼)。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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