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吴某诉新华医院、顾某其他人身权案 尸体侵权纠纷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5)民一(民)初字第5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谦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对于被告侵权达成一致意见,但在侵犯何种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尸体是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行使该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系死者的继承人。因此,被告切割尸体上的器官或组织,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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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5)民一(民)初字第551号。
2.案由:其他人身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吴某。
诉讼代理人:姜旭日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谦;代理审判员:顾文洁陈海峰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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