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杨某离婚案 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天问律师事务所

马鞍山市花山区“148”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马民一终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友妹 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1.一方自愿为子女购买保险而支出的费用,对方是否应当承担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离婚后对婚生女仍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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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229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马民一终字第77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汉族,无业,住本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无业,住本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虹,马鞍山市花山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叶芗;审判员:徐志红任忠平。
二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宏展;审判员:陈友妹李孝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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