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石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离婚协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案由: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远安营销部

远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远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05)远民初字第2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乾华 单位: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1.本案重点在于对“离婚申请”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这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该“离婚申请”是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名认可,其主要内容符合离婚协议的基本要件,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在2002年12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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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05)远民初字第259号。
2.案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汉族,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远安营销部职工,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涛,远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男,汉族,国营江北机械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绍华,远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余修楷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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