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丁某1继承纠纷案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

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郑民二终字第17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逊仙 单位: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原告自幼被送到段家生活直至原告长大出嫁,并在出嫁后与段家有亲戚来往,以及原告在段家生活期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称谓等一系列的行为,是否与段家构成送养和收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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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荥高民初字第243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郑民二终字第1761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丁某,女,汉族,农民,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华民,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丁某1,男,汉族,农民,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秦文献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炳发;审判员:任丙申张万青。
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伟东;审判员:李静;代理审判员:胡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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