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刘某诉李某、杜某、杜某1、杜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

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

平谷区司法局

平谷区峪口镇

平谷区峪口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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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

北京曙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32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征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问题。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规定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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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3221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侯某,男,汉族,平谷区XX村居民,住该村。
原告:刘某,女,汉族,平谷区XX村居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汉族,平谷区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平谷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平谷区XX村民民,住该村。
被告:杜某,女,汉族,平谷区峪口镇中心小学教师,住平谷区。
被告:杜某2,女,汉族,平谷区XX村居民,住该村。
被告:杜某1,女,汉族,平谷区XX村居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贾洪泉北京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军;审判员:熊仕明;人民陪审员:秦荣记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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