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星制造厂诉赵某劳动争议案 享受劳动待遇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

北京卫星制造厂企业管理处

北京卫星制造厂人力资源处

北京卫星制造厂人力资源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9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忠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导致一、二审判决作出不同处理结果以及双方出现争议的关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赵某所应享有的医疗期待遇与其应遵守北京卫星制造厂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之间的关系。一审判决与赵某均认为按照其工作年限可以享受两年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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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670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977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职工。
被告(上诉人):北京卫星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北京卫星制造厂企业管理处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男,北京卫星制造厂人力资源处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北京卫星制造厂人力资源处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王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霞;代理审判员:韩静、闫文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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