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5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开元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劳动者无故离职,用人单位要求其给付高额违约金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本案处理中所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劳动合同违约金?
近年来,围绕劳动合同违约金这一新型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对于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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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20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563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官府菜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邓国华,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学军;审判员:周荣富、周某。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强;审判员:何开元;代理审判员:周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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