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唐某诉广西辉煌交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的建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鸣县法律援助中心

广西武鸣县人民医院

武鸣县法律援助中心

盛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一终字第4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东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是否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前提是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须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学生在其领到毕业证书之前,经单位面试合格后到单位报到,是否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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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28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一终字第481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陆某,男,壮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
诉讼代理人:陶锦蛟,武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广西武鸣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广西武鸣县。
原告(上诉人):唐某(系原告陆某妻子),女,壮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
诉讼代理人:陶锦蛟,武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陆某1,男,壮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辉煌交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玉波、张岩,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东。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凤鸣;审判员:覃国雄李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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