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诉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矿案 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77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桂君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目前随着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涉及各类鉴定的案件日益增多,同时又面对我国目前各类鉴定机构林立,其隶属关系复杂,各种鉴定机构体制不够完善,给法院依法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带来了诸多难题。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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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4)门民初字第233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7797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艾某,男,汉族,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矿职工,住门头沟区。
诉讼代理人:周某(艾某之妻),住门头沟区。
诉讼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矿(以下简称清水煤矿)。
法定代表人:白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桂君;代理审判员:杜宇;人民陪审员:宋进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陈立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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