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第九村民组侵权纠纷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铁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四川大学工作站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再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晏莉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所引发的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案原告徐某作为农村在校大学生,因户口迁出后未能在原村民小组分配到土地收益款,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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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4)成华民初字第873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5)成华民再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再字第62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汉族,学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在武汉大学读书。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谢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明发,中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再审):张某,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四川大学工作站学生。
原审被告(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第九村民组(以下简称圣灯村九组)。
负责人:张某1,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唐某,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法律顾问。
被告(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严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唐某,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法律顾问。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人员:代理审判员:梁珍梅。
再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亚平;审判员:谢清洪谭萍。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敏;审判员:徐成蒋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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