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与对方当事人(原审被告)叶某、第三人朱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确权之诉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

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剑英 单位: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原审同一案号的案件存有内容不尽一致的三份调解书、导致程序不当而提起再审的。再审中的主要焦点是:持有产权证是否就能认定拥有房屋所有权?
对此,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持有产权证的人不能认定必然是房屋所有人。理由: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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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原审调解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3)虞民重字第2号。
再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民一再字第5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再终字第2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潘达,浙江省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严兰英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男,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小英;审判员:陈银江孙建英。
再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剑英;审判员:金伯泉;代理审判员:梁军。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小珍;审判员:钱耀炯彭丽莉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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