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恒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鑫恒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终字第051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辉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1.主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纠纷的解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争议:
(1)鑫恒信昌公司是否享有诉权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鑫恒信昌公司在京门良实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并未主张装修费等损失问题,现鑫恒信昌公司...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24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终字第05118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鑫恒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信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一审兼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鑫恒信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柳建政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曲寒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京门良实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吉祥生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安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燕;审判员:刘丽刘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