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顾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高度盖然性事实的确认及释明权的行使范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3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楼跃飞 单位: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原告所诉称从二楼楼板坠落致伤的事实能否认定?根据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事发当时并无第三者在场,故要求原告提供目击证人客观上不能;但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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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3108号。
2.案由: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汉族,陕西省坪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坪县。
被告:顾某,男,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楼跃飞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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