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海淀管理所

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

北京宇航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6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咏华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第一次采用该法认定移动电话短信息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确认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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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4670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汉族,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海淀管理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周洪义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蒙古族,北京宇航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咏华;审判员:王实李春荣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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