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威利企业公司诉雷某、厦门嘉和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 财产保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玲玲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又具有着独立的程序价值,其应该具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机制,在双方当事人权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财产保全措施伴随着对被申请人财产利益的限制,因此申请人及法院应当审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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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
2.案由: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香港)威利企业公司(Willy Enterprises Company,以下简称威利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独资股东。
委托代理人:谢志宏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伟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雷某,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福建厦门嘉和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祥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共同委托):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金顺;审判员:丰兰;代理审判员:黄海瑞。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光荣;代理审判员:张序涛郑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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