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景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他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翁子明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1.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是航运习惯做法。
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到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可能流转到非承租人(非托运人)的第三人手中,提单的承运人同时作为船舶的出租人,有可能要面对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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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他字第1号。
2.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美景公司(Future E.N.E)。住所地:9号IIas Merarchias Str.Piraeus,Greece(希腊比雷埃夫斯美拉奇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伊某(E),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曹树峰,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华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子明;审判员:龚婕张科雄
6.审结时间:20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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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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