蓑某走私文物案 犯罪构成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20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劲松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走私古生物化石能否认定为走私文物
对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不能成为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罪,这是本案辩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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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2057号判决书。
2.案由:走私文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赵世欣。
被告人:蓑某(英文姓名:Y),男,1947年6月1日出生,日本国国籍,护照号码:TXXXX4,个体美容师。2004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熊琳、陈铁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颖丽;审判员:方炯;代理审判员:谭劲松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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