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单位犯罪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

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市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办公室及下载部

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

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载部

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

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载部

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刑终字第60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万秀华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如下三方面:
1.关于七洲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问题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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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4)浦刑初字第108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刑终字第602号裁定书。
2.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德钧、张宇。
被告单位(上诉单位):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监事、股东。
一审辩护人:孙轶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傅美娟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上诉人),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钟成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震方、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上诉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股东。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邵柏钧上海市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江澄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办公室及下载部负责人。200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谢有明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载部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耿战军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原系上海七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载部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4年7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方伟国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晓青;代理审判员:万秀华冯祥。
二审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金龙;代理审判员:王晓越陈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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