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单位犯罪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20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颖丽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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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2036号判决书。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赵世欣。
被告人:赵某,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2005年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玲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颖丽;审判员:方炯;代理审判员:谭劲松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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