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故意伤害案 未成年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理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一终字第00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开林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围绕曹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和应如何认定曹某的罪过形态并定性,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曹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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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5)门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一终字第0084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进生、倪正东。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农民。因涉嫌本案,于2005年1月19日被海门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曹某1,男,农民,系被告人曹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徐兵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姜水英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育平;人民陪审员:仲家明项晓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锡明;审判员:顾尧;代理审判员:周一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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