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故意杀人案 死刑的限制适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畜产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教育印刷厂

吉盛海达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日语系继续教育进修班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16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桢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对行为人徐某如何量刑却出现了激烈的争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据此,一种意见就认为行为人徐某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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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16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张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畜产公司退休职工,系被害人程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1,(曾用名:程某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教育印刷厂下岗职工,系被害人程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吴某,吉盛海达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1),女,25岁,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日语系继续教育进修班学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2月24日被羁押,2005年2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郝杲荣、王丽珊,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郭树明高亚莉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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