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追诉时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

福建古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建平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刑法总则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的计算和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本属少见。但在认定刑事部分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把追诉时效作为附带民事部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更是本案的核心所在。
1.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的计算问题
如何计算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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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04)古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陈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某,农民,系被害人陈某姐夫。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谢泽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3日被立案侦查。于200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江惠陈,福建古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新;审判员:彭雯;代理审判员:陈小川。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世慈;审判员:王锦熙谢瑞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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