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伍某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终字第51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靖峰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对本案的定性,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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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五法刑一初字第27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终字第515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莉。
被告人(上诉人):伍某,别名伍某2,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农民。2005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邹宇旭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1,男,1979年7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农民。2005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月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靖峰;审判员:王滨;人民陪审员:周如海。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国晖;代理审判员:邹林杨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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