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劫持汽车案
案由:
劫持航空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刑一终字第7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波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为人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二是对行为人胡某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1.关于行为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六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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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5)润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刑一终字第72号裁定书。
2.案由:劫持汽车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寒松,张鹤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系被害人陈某1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系被害人陈某1的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吾江苏汤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汽车维修站职工。2005年4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于2005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人、顾旭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隽,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波;人民陪审员:陈文秀;人民陪审员:杭培根。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荣;代理审判员:张云;代理审判员:陈庆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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