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

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

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蓝舰空运服务公司

联想集团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36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君彦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以及该过失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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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法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36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职员,系被害人张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曾浩熙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协管员,系被害人张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曾浩熙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北京市新路运输有限公司职员,系被害人刘某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55年5月26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相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北京航天蓝舰空运服务公司职员。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联想集团职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博今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晓艳、安佳,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1,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干部,系被告人赵某之父,车主。
辩护人:刘博今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君彦;人民陪审员:王叔洁王俊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燕;审判员:赵建安端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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