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一终字第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臧建伟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交通肇事者在缺乏逃逸主观意识下的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本案在行为人陶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上,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陶某骑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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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5)门刑初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一终字第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祝建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农民,系被害人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农民,系被害人唐某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2,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农民,系被害人唐某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农民,系被害人唐某之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农民,系被害人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唐某1,女,系唐某4的大姐。
被告人(上诉人):陶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安姗、宋狄彦,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健;人民陪审员:项晓伟;特邀陪审员:仲家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骥;审判员:王锡明顾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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