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大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端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与交通肇事“逃离”后自首,是两个含意不尽相同的概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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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大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翠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害人安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1,男,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安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女,194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安某之母。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艳超;审判员:李秀芹;人民陪审员:杨慧
6.审结时间: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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