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贿、公司人员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系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常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向群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1.关于身兼数职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该如何定性的问题
经过审理查明,本案行为人王某收受沙某购物卡4000元、何某美元2万元是利用其担任京沪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收受陈某人民币1万元、欧米茄牌手表1块、蒋某白...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04)戚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
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常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白鹤。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52岁,汉族,浙江省萧山市人,原系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苏京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志平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储成兴,江苏常州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唐国芬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向群;审判员:徐建琴;人民陪审员:吴孟玉。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安;审判员:苗跃进孔祥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30日(依法延期审理)。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