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宏祺印刷厂、叶某偷税案
案由:
偷税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宏祺印刷厂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志勇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宏祺印刷厂1998年偷税13323.94元、偷税比例为43.56%的事实,法院最终未予刑事认定和裁判,其主要理由在于:
1.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问题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宏祺印刷厂在销售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2.案由: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龙。
被告单位:厦门市湖里区宏祺印刷厂(前称厦门市思明区宏祺印刷厂,以下简称宏祺印刷厂)。
诉讼代表人:吴某,该单位生产管理员。
诉讼代表人:胡某,该单位出纳。
被告人:叶某,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系宏祺印刷厂法定代表人。2003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8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查,2005年10月31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智飞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志勇;代理审判员:董琪璞;人民陪审员:余鹏程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