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刑终字第124号裁判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东 单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付某使用伪造的行车证驾驶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撞倒致其挂在轿车底盘刹车管处,付某明知被害人被撞倒并挂在车下仍不停车,驾车拖带被害人行驶...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刑终字第124号裁判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丽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临时工人,系本案被害人肖某1之父。
诉讼代理人:王红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付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李云东、赵惠玉,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诉讼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学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赖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世谦;代理审判员:赵星天姜林成。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翔;审判员:赵越;代理审判员:白吉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