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故意伤害、陈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5)金堂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1.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能否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因随意殴打他人结果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实践中并不统一。我们认为,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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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5)金堂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昭某;代理检察员刘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何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男,200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何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2,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何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何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蒋羽,四川省金堂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黎某,别名黎某1,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2005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义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2004年8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蒋风云四川成都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别名张某1,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2005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洪元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中良;审判员:欧大兴;人民陪审员:李代全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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