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4)永刑再初字第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家慧 单位: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四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犯罪,假冒公安人员以“抓赌”为名,对赌博行为的参与者予以没收赌资赌具,其中行为人王某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殴打和搜身行为,且该暴力行为并未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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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79页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4)永刑再初字第3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永吉县人,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9月27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于2002年7月15日释放。现因抢劫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辩护人:李飒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1,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永吉县人,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于9月27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02年9月16日释放。现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辩护人:孙景敏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侯某(别名孙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人,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原审被告人:修某,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人,无职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景昆;人民陪审员:马春杨丽君。
再审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延丽;审判员:董家慧;代理审判员:赵新宇
6.结案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3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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