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诈骗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355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嵩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诈骗之司法定性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方面,即诉讼诈骗应当如何定性,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何种犯罪。
诉讼诈骗,指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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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大刑初字第17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3555号裁定书。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金涛。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农民。因本案于2004年9月22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张宝树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冲;人民陪审员:荣宝生崔广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银燕;代理审判员:高嵩张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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