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等赌博案
案由:
赌博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嘉刑初字第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项永明 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赌博是社会公害,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的和睦,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近年来,赌博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赌博的新情况、新内容不断呈现。本案的赌博形式是利用互联网通过视频技术与境外百家乐赌场联网,从而现时参与境外赌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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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嘉刑初字第98号判决书。
2.案由:赌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明文。
被告人:甘某,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系缅甸木姐市永和大酒店总经理;200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唐宝良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农民;199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2年8月刑满释放;200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系上海秋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汪瑞华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太仓市人,无业;200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栋梁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1,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农民;2004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孝娜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闻翌;审判员:倪伟;代理审判员:项永明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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