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5)石铁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红彪 单位: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崔某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如何计算,以及崔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1.崔某毁坏财物的数额已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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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5)石铁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田书华。
被告人:崔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农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0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被逮捕。
辩护人:蒲盼旗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旭,审判员:田红彪卢君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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