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行医案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

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普教处

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5)永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立中 单位: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1.本罪的构成,是否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营利目的
庭审中,行为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成均提出了为被害人治病未收取费用的辩解,意在说明本案缺乏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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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5)永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行医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月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男,47岁,满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工人。
诉讼代理人:关某1,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普教处教师,系关某妹妹。
被告人:张某,男,60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农民。2005年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成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新宇;人民陪审员:张玉炜关维捷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23日(经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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