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泗阳县裴圩镇黄圩居委会

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5)泗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国志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1.居民委员会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理论分析
该案倾向认定居委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从居民委员会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考量。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统一。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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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5)泗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茂军。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原任泗阳县裴圩镇黄圩居委会主任。
辩护人:刘家峰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猛;审判员:赵春秀谷士富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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